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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许声进,江西巨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宁路212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77932805-X。法定代表人秦怿,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金巢开发区纬二路,组织机构代码57364512-1。法定代表人许声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声进,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江西巨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金巢开发区园纵五路,组织机构代码55604845-6。法定代表人董建新,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地抚州金巢开发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市黄埔公证处(2015)沪黄证执字第42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许声进、江西巨晟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币2059788.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币2059788.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