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贺某某、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某某,罗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978号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杨一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贺某某,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罗某某,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某某、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