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潘永琪与郑荣钦、郑文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琪,郑荣钦,郑文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542号原告:潘永琪,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荣钦,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文镇,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永琪与被告郑荣钦、郑文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潘永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永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永琪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才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