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406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生于1987年1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1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P×××××白色“雪佛兰”牌轿车行至商水县融辉城转盘附近时,被公安局执勤民警查处。经检测,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书证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光现场执法视频盘一张、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毛秀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志涛10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