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凤平与王兵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平,王兵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高凤平,男。被执行人王兵喜,男。高凤平与王兵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兵喜于2013年6月1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高凤平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董小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申请费2000元,均由王兵喜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高凤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后,申请人撤销执行,后因剩余利息一直未主动履行后,申请人高凤平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4日恢复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凤平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恢33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拴成审 判 员 张探成代理审判员 周学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霍亚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