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行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余丽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丽,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173号原告余丽,女,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刘玉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婧,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丽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余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余丽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丽负担。审 判 长 郝莉坤审 判 员 魏法永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