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曲桂玲、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桂玲,贺某,贺某某,张桂华,东阿县弘康物流有限公司,东阿县民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740号申请人:曲桂玲,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清市。申请人:贺某。监护人:曲某。申请人:贺某某。监护人:曲某。申请人:张桂华,女,194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东阿县弘康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东阿县。被申请人:东阿县民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东阿县。申请人曲桂玲、贺某、贺某某、张桂华诉被申请人东阿县弘康物流有限公司、东阿县民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曲桂玲、贺某、贺某某、张桂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阿县弘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价值150000元)、东阿县民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价值50000元)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价值2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东阿县弘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被申请人东阿县民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足额保证金,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曲桂玲、贺某、贺某某、张桂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