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敏与肯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敏,肯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陈敏,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肯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联合坝三峡光电产业园M2地块6.8.9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6319045-3。法定代表人:关耀威,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邵安会,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再审申请人陈敏因与被申请人肯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101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敏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后拒不为申请人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书面告知其相关权利,也拒不将失业人员名单及档案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一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现要求万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对(2016)渝0101民初6127号案再审。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被申请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2015年11月20日便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告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档案资料还未提交,原因是应由失业人员本人将档案拿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被申请方已与2015年11月16日向申请方发出《辞退通知书》,其中载明被申请方的解除理由和解除意思表示,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解除。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申请方已于合法期限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上,被申请人已尽到了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申请人未在合法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失业保险金,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 驰审判员 陈 实审判员 张兴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