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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227昆山市乐浦强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庄林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乐浦强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庄林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227号原告:昆山市乐浦强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205835837186544,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24号1号房。法定代表人:范庆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娇,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莲,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林元,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昆山市。原告昆山市乐浦强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林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宏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由审判长夏宏光,人民陪审员徐明芳、盛永林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乐浦强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昆山市乐浦强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夏宏光人民陪审员  徐明芳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