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鑫统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永润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统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永润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633号原告:鑫统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龙正镇。法定代表人:冯方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林,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凌翔,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永润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罗江县白马关镇凤雏村18组。法定代表人:李亚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怀利,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系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鑫统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永润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鑫统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统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计1458元,由原告鑫统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