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32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军、陈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321执6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杰,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陈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军发现被执行人陈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吴 勇审判员 :支立好审判员 :蒋兴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修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