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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6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杰生、黎火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杰生,黎火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周杰生,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黎火金,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申请执行人周杰生与被执行人黎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黎火金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杰生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周杰生与被执行人黎火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还款计划时间过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供相关财产证据或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人民陪审员  罗西江人民陪审员  郭木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