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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蕴春与王长昊、曲雯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蕴春,王长昊,曲雯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580号原告:孙蕴春,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王长昊,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曲雯雯,女,198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孙蕴春与被告王长昊、曲雯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孙蕴春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蕴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蕴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孙蕴春负担。审判员  郑朝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梦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