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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令山与永靖县富瑞新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山,永靖县富瑞新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山,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5日,住甘肃省兰州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永靖县富瑞新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永靖县。法定代表人:张富宝,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丰业,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552号孔令山申请执行永靖县富瑞新型化��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永靖县富瑞新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