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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677号原告:陈某1,男,193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陈某2,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2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对被告陈某2的起诉。审判员  郑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益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