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677号原告:陈某1,男,193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陈某2,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2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对被告陈某2的起诉。审判员 郑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益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