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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民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省军区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宇翔,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宇翔、被上诉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晋1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中关于利息部分,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郭某某与武某某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审判决郭某某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错误,郭某某不承担利息给付义务。武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郭某某偿还武某某借款33万元,并按照月息2分支付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郭某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多年的朋友关系��2015年1月26日,原告让武永杰给被告的账户汇入330000元,2015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500000元的借据一支,借据载明“今借到山西临县武某某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按借款协议商定,以精煤出厂数量每吨5元的回报,本借款协议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底。到时退还武某某本金,精煤出厂的回报以当日实际销量当月结算,不得赊欠。借款人郭某某”。后原告没有将剩余的17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亦未按协议给原告回报。借款协议期满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书写的借条和汇款收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负有还款义务;双方约定以精煤出厂数量每吨5元作为回报,没有具体的数量,按照常理回报的金额必然会超出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故支持原告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从2015年2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郭某某应否按照年利率24%支付武某某借款利息。郭某某向武某某借款,并向武某某出具借据,武某某交付郭某某330000元,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郭某某与武某某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约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郭某某与武某某约定按照精煤出厂数量支付回报,而精煤出厂数量以实结算,属对双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故本院对武某某关于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故郭某某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武某某逾期还款利息。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郭某某偿还被上诉人武某某借款本金3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被上诉人武某某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上诉人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上诉人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承担5000元,被上诉人武某某承担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28元,由上诉人郭某某承担6500元,被上诉人武某某承担192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杜晓凤审判员  薛 昊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