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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成森、保定市伟峰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森,保定市伟峰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森,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保定市伟峰装饰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建华大街789号十方商贸城1号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03000008029。法定代表人张志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成森与被执行人保定市伟峰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成森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