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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西安拓沃能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长太精密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拓沃能动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长太精密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8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拓沃能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号皇家公馆*********号。法定代表人:高先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莉,女,该公司出纳。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女,该公司文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长太精密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号*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李双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丽,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军,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西安拓沃能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长太精密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拓沃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2013年底达成协议,在长太公司提供性能可替代进口UMCo50材料的前提下,拓沃公司愿意试用长太公司提供的UMCo50材料,并按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拓沃公司使用的Φ170的货款已结清,Φ220未使用,长太公司主张的货款及逾期利息不符合事实,其无权要求拓沃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请求撤销(2016)陕0113民初7751号、(2017)陕01民终223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再审。长太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口头协议即买卖合同,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关系符合买卖合同关系和条件。买卖合同不会按照实际使用量结算。拓沃公司接受长太公司的货物和发票且将发票已经冲抵的行为足以证明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4月2日长太公司向拓沃公司供应Φ170圆钢238公斤、Φ220圆钢357公斤并向拓沃公司出具货品销售单,拓沃公司员工邓佳在上述货品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签收。2014年1月26日长太公司向拓沃公司开具四张增值税发票,货物的名称分别为Co50170、Co50220,货物的单价为600元/Kg,货款总金额为351000元。依据拓沃公司上述收取全部供货发票,且已经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拓沃公司称双方口头协议约定为试用合同,与上述事实不符,且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拓沃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拓沃能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成 芳代理审判员  路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