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879吴江市豪文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维贸纺织有限公司、康建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豪文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维贸纺织有限公司,康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879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豪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第二分场北商区7-5。法定代表人王文学,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维贸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永和商区F幢2号。法定代表人康云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康建强,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吴江市豪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维贸纺织有限公司、康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8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维贸纺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吴江市豪文纺织有限公司货款419658.78元,由被告苏州维贸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49658.78元;二、被告康建强对被告苏州维贸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两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自两被告逾期之日起按419658.78元中的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7元,由原告吴江市豪文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苏州维贸纺织有限公司、康建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豪文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9658.78元,执行费用619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维贸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查明康建强名下有位于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1300号皇家领誉花园27幢306室的房地产。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义务,由康建强与另案申请执行人(亦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协商一致后确定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1300号皇家领誉花园27幢306室的房地产起拍价为180万元。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上述房地产以180万元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该房地产经过二次拍卖最终以160万元拍卖成交。康建强作为被执行人的涉案标的2728442.34元(本金),拍卖款160万元扣除(2016)苏0509执4583号案件抵押优先受偿款653814.68元及该案执行费8682元,扣除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预留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8年租房安置费15万元,退还系列案件诉讼费33789元,扣除系列案件执行费36291元,余717423.32元。分配比例717423.32/2728442.34=26.29%,本案分配得款110357元。此外,本案未能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拍卖通知、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收款凭证、债权人会议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本案分配得款110357元。此外,本案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894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嵇浩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