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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7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1010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肖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