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明涛与洪军、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涛,洪军,王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808号原告:王明涛,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程,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洪军,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胜利,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涛与被告洪军、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