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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明涛与洪军、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涛,洪军,王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808号原告:王明涛,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程,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洪军,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胜利,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涛与被告洪军、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