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秀明与钟丕德、潘月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明,钟丕德,潘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11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王秀明,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钟丕德,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潘月梅,女,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王秀明与被执行人钟丕德、潘月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秀明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依据为(2016)吉0211民初14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确定内容为钟丕德、潘月梅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王秀明工资款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丕德、潘月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经本院依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42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昊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