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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赛斌与刘东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赛斌,刘东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256号原告:赵赛斌,男,1979男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竹岭路268号9栋3单元405室。被告:刘东晖,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狮子山一片5栋107号,现住邵东县两市镇富源山庄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赛斌与被告刘东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赛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赛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赵赛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颜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