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0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必欣与江广标、冼焕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必欣,江广标,冼焕珍,欧伟强,林耀信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1058号之一原告:陈必欣,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江广标,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冼焕珍,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欧伟强,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林耀信,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陈必欣诉被告江广标、冼焕珍、欧伟强、林耀信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陈必欣负担。(已交)审判长 卢钊洪审判员 蒋伟成审判员 陈觉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湛洪陈泳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