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5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206号原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广,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106国道与濮台路交叉口北2000米高速公路入口处。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诉讼费,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东林审 判 员  彭云龙人民陪审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