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召与被执行人XX成买卖合同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召,XX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召,男,1968年9月23日生,白族。被执行人XX成,男,1975年6月8日生,彝族。申请执行人杨召与被执行人XX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4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成名下无存款,在本辖区内无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XX成名下云AXXX**号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不能处置,故被执行人XX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召开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4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李江永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