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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东骏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辉胜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骏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辉胜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899号原告:广东骏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文明路(李屋段)**号,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75450263XN。法定代表人:陈友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有杰,广东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裕,广东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辉胜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县城工业园工业二路。统一信用代码914414006650450430。法定代表人:古必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广东骏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辉胜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骏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广东骏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振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