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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任奎与被告王继文、李振兴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奎,王继文,李振兴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960号原告任奎,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鄢玲,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文,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被告李振兴,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原告任奎与被告王继文、李振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诉,原、被告就所签订的《土石方运输合作合同》约定内容并未实际履行,而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双方合同确认的“宝鸡南站”所属行政区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景列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