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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静斌与松原市金达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任忠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静斌,松原市金达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任忠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3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静斌,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库,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松原市金达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孙士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松原市金达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李高生,该分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忠信,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再审申请人王静斌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金达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任忠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2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静斌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鉴定程序违法,且鉴定内容有严重瑕疵,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同时,二审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静斌虽主张鉴定程序违法,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二审审理时王静斌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后,未依法预交鉴定费用,因此,原审法院采信松原市金达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二审审理程序虽有瑕疵,但对本案实体判决并未产生实质影响,据此适用法律亦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静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忠审 判 员  张辉代理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