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世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0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世刚,男,汉族,1947年1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再审申请人赵世刚因诉咸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4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7月5日,赵世刚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中院)起诉称,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其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与礼泉县公安局无任何关系的情况下被礼泉县公安局有关人员编造事实,制造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假训诫书,被违法拘留10日。起诉人向咸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咸阳市公安局依据礼泉县公安局已撤销对起诉人的拘留决定为由,作出复议终止通知。后该通知被人民法院撤销,判令其30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咸阳市公安局明知礼泉县公安局已撤销对赵世刚的拘留决定,却作出了维持已撤销的礼公决字(2008)138号决定。后又因此诉至人民法院,经历9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对该决定予以撤销后,咸阳市公安局才作出(2016)咸公复字第01号复议决定,撤销了礼泉县公安局对赵世刚的拘留决定。综上,因咸阳市公安局两次违法复议,给赵世刚造成巨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十条规定,向咸阳市公安局申请赔偿,因咸阳市公安局不予答复,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请求:1、赔偿拘留精神、名誉、上访费用15万元。2、赔偿上访九年期间的误工费1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本案起诉人赵世刚诉咸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赵世刚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也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其应依法先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赵世刚的起诉,不予立案。赵世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赵世刚起诉咸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应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赵世刚向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在收到赵世刚的起诉状后已对其予以了告知、释明,而赵世刚仍坚持在咸阳中院起诉,一审遂裁定对赵世刚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赵世刚称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移送管辖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案件,对于尚未立案的案件不存在移送管辖的问题。据此,赵世刚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赵世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赵世刚申请再审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赔偿案件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起诉的是咸阳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咸阳中院即是该赔偿义务机关同级法院,该院不予受理错误。(二)赵世刚与咸阳市公安局的行政案件一直是由咸阳中院审理,咸阳中院和陕西高院都判决认定咸阳市公安局复议决定违法,咸阳中院对本案行政赔偿案件当然也应受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咸阳中院不予受理赵世刚的行政赔偿案件违法。(四)咸阳中院不予受理赵世刚的起诉违反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度,应当予以撤销。赵世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赵世刚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赵世刚主张其行政复议撤销案件系由咸阳中院一审,即认为其诉咸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件也应当由咸阳中院受理之理由,于法无据。其认为本案系陕西省咸阳市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无事实依据。咸阳中院不予受理赵世刚的行政赔偿诉讼,并无不当。陕西高院二审驳回赵世刚的上诉,维持咸阳中院一审裁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咸阳中院在不予受理赵世刚的起诉前,已经向赵世刚进行了释明,赵世刚拒绝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其主张原一、二审法院违反了有案必立原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受理之后再进行移送,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赵世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世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汪国献审 判 员 杨 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 敏书 记 员 李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