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迪兵与吴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迪兵,吴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630号原告:姜迪兵,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吴三华,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迪兵诉被告吴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已私下和解,原告姜迪兵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迪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迪兵承担。审判员 胡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