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xx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王xx,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xx也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402执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智勇代理审判员 赵盼盼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虹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