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3866杨宝辉与陈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辉,陈文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866号原告:杨宝辉,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陈文宝,男,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杨宝辉与被告陈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因原告杨宝辉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奔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