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牛秀与冯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秀,冯光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4民初176号原告:牛秀,女,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冯光明,男,汉族,现羁押在洛阳豫西监狱。原告牛秀与被告冯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秀、被告冯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日被告冯光明以帮原告的儿子安排工作为由,收取原告10000元,但被告冯光明未能履行承诺。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未果,纠纷成诉。冯光明辩称,原告所述事实真实。但检察院已将我的赃款追缴,如有原告这笔钱,原告不应该再向我索要。庭后,经本院调查,被告冯光明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违法所得财物合计30.6万元予以追缴。法院追缴的被告违法所得财物没有包括原告牛秀向本院起诉的10000元。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冯光明以帮原告的儿子安排工作为由,收取原告10000元,该10000元属于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原告牛秀要求被告冯光明返还不当得利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光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牛秀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冯光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2017)豫0804民初176号(2017)豫080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