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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朱小欢、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欢,夏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174号申请人:朱小欢,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申请人:夏鹏,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朱小欢诉夏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小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鹏价值11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财产线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朱小欢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小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鹏价值11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