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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世辉与曹凤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世辉,曹凤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第690号原告:焦世辉,汉族。被告:曹凤珠,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世辉与被告曹凤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焦世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焦世辉与曹凤珠在本案审理期间,焦世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世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焦世辉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