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世辉与曹凤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世辉,曹凤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第690号原告:焦世辉,汉族。被告:曹凤珠,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世辉与被告曹凤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焦世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焦世辉与曹凤珠在本案审理期间,焦世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世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焦世辉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