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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麒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麒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麒,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榆次区居民,住。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麒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献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至11月8日,被告人王麒多次在榆次区兴盛快捷酒店开设房间以供赌博,王麒用麻将牌、骸子以推锅子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每轮下注500、1000元不等。张某(和尚)帮王麒记账,别人推锅和钓鱼,不论输赢王麒都会从中抽头渔利。高某赌博中共计输了83000元,并因此向王麒借款。2016年11月4日,王麒在兴盛快捷酒店四楼6666号房间组织褚某1(小褚)、史某(太龙)、张某、李某、高某、“杜小二”等十余人在房间内赌博。赌资数额累计约20000元,王麒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5000元。2016年11月6日,王麒在兴盛快捷酒店二楼的房间组织他人赌博,参赌人员有褚某1(小褚)、史某(太龙)、张某、李某、高某、“杜小二”等十余人。赌资数额累计约20000元,王麒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5000元。2016年11月7日,王麒继续在兴盛快捷酒店二楼的房间组织他人赌博,参赌人员有褚某1(小褚)、史某(太龙)、张某、李某、高某、“杜小二”等十余人在房间内赌博。赌资数额累计约40000元,王麒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10000元。2016年11月8日,王麒继续在兴盛快捷酒店二楼的房间组织他人赌博,参赌人员有褚某1(小褚)、史某(太龙)、张某、李某、高某、“杜小二”等十余人在房间内赌博。当日赌资数额累计约10000元,王麒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麒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抓获经过、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褚某1、史某、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高某在侦查机关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人李某、史某、褚某1、褚某2、董某、王某、杜某、张某、许某、郑某、徐某的证言、证人高某对王麒、李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高某、褚某1、史某、被告人王麒、证人李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麒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累计约9万余元,抽头渔利约2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麒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麒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上述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对被告人王麒的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原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