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6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廖瑛梅、罗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瑛梅,罗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廖瑛梅,被执行人罗玉琴,廖瑛梅与罗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玉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瑛梅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玉琴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研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玉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廖瑛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玉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瑛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韦光亮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