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余子国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吴胜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子国,吴胜国,重庆广顺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139号原告:余子国,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胜国,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广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新建路32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负责人:曹明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该公司员工,住址不详。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界贸易中心5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44222N。负责人:李功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子国与被告吴胜国、重庆广顺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子国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子国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交纳6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余子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