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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8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与郭晓东、郭瑞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郭晓东,郭瑞平,郭永兵,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492号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北环路南8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肖少彬。委托代理人王兴伟,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龙飞,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晓东,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瑞平,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永兵,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长安大道交警队对面。法定代表人:李国锋。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晓东、郭瑞平、郭永兵、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