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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李怀保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怀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59号罪犯李怀保,男,汉族,1969年7月8日生,初中文化,江苏省泗洪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淮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怀保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李怀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怀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怀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刑未履行,且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无履行能力的有效证据,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怀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