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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五兵与张买柱、任和平、张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五兵,张买柱,任和平,张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张五兵,男。被执行人:张买柱,男。被执行人:任和平,男。被执行人:张荣发,男。关于张五兵与张买柱、任和平、张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五兵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五兵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张五兵撤回对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院(2017)陕0827执恢8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五兵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实效期间内可对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499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