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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庄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庄支行,朱锦雄,郑施施,叶寿琴,李玉成,黄金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庄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贵园中路5号院1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孙磊,总经理被执行人:朱锦雄,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施施,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叶寿琴,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玉成,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金钟,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庄支行(以下简称九银村镇银行)与叶寿琴、朱锦雄、李玉成、郑施施、黄金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2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九银村镇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寿琴、朱锦雄、李玉成、郑施施、黄金钟给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6865.83元、罚息14416.83元、案件受理费9012元、公告费300元及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叶寿琴、朱锦雄、李玉成、郑施施、黄金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已轮候查封李玉成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三里109号楼3层5单元30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三里106-109号楼-1层118;已查封李玉成名下车牌号×××机动车档案信息,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本院已轮候查封黄金钟名下位于通州区马驹桥物流基地D01地块通州区马驹桥物流基地D01地块R座办公楼××层×××房屋;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寿琴、朱锦雄、李玉成、郑施施、黄金钟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叶寿琴、朱锦雄、李玉成、郑施施、黄金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九银村镇银行申请执行的案款530594.66元及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商)初字第1291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浩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