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榆林市艺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付世海、梅成功、李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艺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付世海,梅成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艺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付世海,男。被执行人梅成功,男。本院在执行榆林市艺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付世海、梅成功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和利息罚息及利息(从2015年11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60元,执行费43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