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执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国飞、张明友等与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飞,张明友,马明福,刘金,陆健烨,潘善归,商辉,罗亮,武丽婷,张中华,邓榕玲,高嘉宝,曾丽娟,曾敬华,沈少敏,杨文跃,唐江通,刘玉锋,冯小燕,刘桂海,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3288号申请执行人:黄国飞、张明友、马明福、刘金、陆健烨、潘善归、商辉、罗亮、武丽婷、张中华、邓榕玲、高嘉宝、曾丽娟、曾敬华、沈少敏、杨文跃、唐江通、刘玉锋、冯小燕、刘桂海。委托代理人:潘春燕、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小蔚、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从化区经济开发区丰盈路13号。委托代理人:李挺。关于黄国飞等20人与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穗从劳人仲案[2016]383-404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工资3191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存在逾期报告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319180元,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已被本院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32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乾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