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8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州一翔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云南中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一翔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云南中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8632号原告:广州一翔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中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辉、卢海韵,系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中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法定代表人:林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一翔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中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一翔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广州一翔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