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执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寇建跃申请执行牛文胜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建跃,牛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寇建跃。被执行人牛文胜。申请执行人寇建跃申请执行牛文胜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私下协商,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牛文胜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牛文胜在银行存款258170元的冻结。2、终结(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惠子强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