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126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张希文与陈刚55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文,陈刚,周晓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3126民初552号原告:张希文,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叶城县。被告:陈刚,男,汉族。被告:周晓娟,女,汉族。原告张希文与被告陈刚、周晓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希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刚、周晓娟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希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车款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7日,被告欠原告购车款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陆续支付原告欠款,每月必须支付1万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分文,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陈刚未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周晓娟未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2015年10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1张,被告陈刚在欠条中签字捺印,被告周晓娟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中签字捺印。证实被告陈刚拖欠原告购车款10万元,约定在2016年12月份付清,在此期间被告必须陆续支付原告购车款,每月必须支付1万元的事实。2、×××号奥迪牌汽车登记证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买车协议原件1份。证实×××号奥迪牌汽车的登记车主是卢金伟,但×××号奥迪牌汽车的实际车主是原告,只是没有办理过户的事实。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陈刚、周晓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7日,被告陈刚向原告张希文购买车牌号为×××号奥迪牌轿车,总价款为150000元。当天被告陈刚支付50000元,剩余100000元向原告张希文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张希文车钱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陈刚在2016年12月份支付清所有余款,在这期间陈刚陆陆续续支付给张希文钱,有一万就支付一万给张希文,必须要不断支付。每月必须付一万元”,被告陈刚作为欠款人在欠条上签字捺印,被告周晓娟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后原告多次索要欠款,但被告均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号奥迪牌轿车车辆所有人为卢金伟,原告张希文于2015年8月28日从卢金伟处购买该车辆,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买车协议,约定”卢金伟将手中奥迪牌汽车(车牌号码:×××)转让给张希文,从此该车与卢金伟没有任何关系,此后如出现任何经济纠纷由张希文负责”。本院认为,被告陈刚向原告张希文购买轿车,应当向原告张希文支付相应价款。被告陈刚向原告张希文支付部分价款,剩余车款向原告张希文出具欠条一张,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张希文要求被告陈刚支付剩余车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晓娟作为被告陈刚欠付原告车款100000元的担保人在欠条上署名,成为本案债务的保证人,依照《担保法》第二十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刚欠付原告车款100000元,约定至2016年12月偿还,原告张希文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要求被告周晓娟偿还借款,被告周晓娟依法应对原告张希文诉求的1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希文剩余车款100000元(壹拾万元整)。二、被告周晓娟对被告陈刚支付原告张希文剩余车款100000元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陈刚、周晓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志成代理审判员 邵美娜人民陪审员 雷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