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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和中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杭州诸超油漆连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和中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杭州诸超油漆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2514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和中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杭州诸超油漆连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和中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6445.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及债务利息、执行费,并于2017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诸超油漆连锁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316161.2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诸超油漆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利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