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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许小海、鹰潭市月湖区九木堂装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海,鹰潭市月湖区九木堂装饰,柯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执12-6号申请执行人许小海,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江西余江县人,被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九木堂装饰,住所地:鹰潭市。被执行人柯先华,男,汉族,1977年6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许小海于2016年2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许小海与鹰潭市月湖区九木堂装饰、柯先华金融借款一案,执行金额为57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九木堂装饰在鹰潭市××路的门店已关闭。被执行人柯先华系九江武宁县人,目前下落不明。将被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九木堂装饰在鹰潭市名仕府小区的进场押金1000元扣划给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九木堂装饰、柯先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鑫冰审判员  丁 力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